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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村**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4月2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彭某甲伙同舒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1月25日退出)、彭某丙(另案处理,2019年4月底退出)、郝某某(另案处理)、上官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3月底加入)在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东洞庭湖水域一带收购渔获物销往岳阳市、重庆等地。其中,彭某甲负责销售,郝某某负责管账,张某某负责管钱,彭某丙监督账簿和钱、装鱼,舒某某负责收鱼、装鱼,上官某某加入后负责收鱼、装鱼。经查证,彭某甲等人明知部分渔获物系渔民通过非法捕捞方式或者在禁鱼期捕捞的仍予以收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月,彭某甲等人收购上官某某等人使用地笼网和迷魂阵捕捞的渔获物约4000斤,支付给上官某某12000余元。

2、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彭某甲等人共计三次收购赵某某等人使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的渔获物约900斤,支付赵某某3000余元。

3、2019年4月10日、14日、15日,彭某甲等人共计三次收购何某某使用电捕鱼方式捕捞的渔获物9201.9斤,共计支付何某某2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明知是渔民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郁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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