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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抢夺罪)(未检专用)(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未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51972********,土家族,文盲,**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家住保靖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夺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为被告人聘请了手语翻译老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4日17时许,彭某甲在保靖县**镇**街其姐姐彭某丁家中吃完晚饭后出去闲逛时,在风筝坪社区办公楼前面看见被害人彭某丙(系未成年人)手中拿有多张百元钞票,于是彭某甲便起了坏心,冲上前一把将彭某丙手中的钞票抢走。当天,彭某甲便将抢得的现金花掉一部分。彭某甲共抢得一千元现金,其中一张一百元在抢夺时被撕烂只剩半张。

被告人彭某甲于2019年11月4日被抓获归案,彭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1月7日,九百元现金由公安机关退还给被害人彭某丙的父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残疾人证、被害人户籍信息、彭某甲指认现场以及抢夺现金照片、案发现场方位及彭某丙指认被抢位置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彭某甲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拘役3-6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秀冲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住保靖县**镇**村**组,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57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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