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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彭某甲,女,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号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61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5月初,被告人彭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开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租用房间,组织参赌人员以打麻将“换三张”、“倒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5元至200元不等,分别抽取参赌人员每人20元、100元的“茶钱”。期间,彭某甲抽头渔利共计30000元。2019年5月至6月初,被告人彭某甲邀约陈某某(另案处理)参与该赌博场所的共同经营。期间,二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彭某甲伙同彭某乙等人在重庆市开州区“青山绿水”、“明月轩”、“金原”等茶楼租用房间,组织参赌人员以打麻将“倒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300元、500元,抽取每桌参赌人员1000元的“茶钱”。期间,彭某甲等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02085元。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彭某甲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在开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17日,彭某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彭某甲因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在“青山绿水”等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退缴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5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谭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单独和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金额共计人民币3470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甲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再次犯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首次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文凯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512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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