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至2月26日期间,彭某乙恩、彭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位于阳春市春湾镇茶园村委会河垌村的彭某丁、彭某戊、彭某己等人的屋门前空地等处开设赌场,使用扑克牌为赌具,以“撑船仔”的方式招揽他人赌博,赌注从10元至100元不等,每盘抽水10元至30元不等,每天开1场,共抽水获利不少于12000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彭某甲受雇为赌场望风5天,获利约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以及书证等。
被告人彭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彭某甲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2020年4月29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案卷共五册;
4、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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