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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甲伙同彭某乙、彭某丙及彭某丁(以上三人已判决)窜到广西合浦县**镇**路**银行对面的“**”卷粉店内消费时,因该店老板未及时上酒而发生口角后双方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彭某甲伙同彭某乙、彭某丙及彭某丁等人用店内的刀、凳子将该店经营人龙某甲、陈某某、龙某乙、李某某打伤,并将店内物品损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龙某乙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龙某甲、陈某某、李某某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现场勘查工作笔录及现场照片;

5、户籍证明、归案证明、证明材料等书证;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伙同其他共同犯罪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桦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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