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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09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冯某某(已判刑)认为其妻子与被害人罗某甲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冯某某便于2018年5月3日晚纠集被告人彭某甲和吴某某、龙某甲、刘某甲、龙某乙、刘某乙、彭某乙(均已判刑)等多人前往惠东县吉隆镇明泰路**号**厂找罗某甲讨说法并教训罗,在**厂处,被告人彭某甲和冯某某、吴某某、龙某甲、刘某甲、龙某乙、刘某乙、彭某乙等人持工具及用拳脚对被害人罗某甲殴打。罗某甲的哥哥即被害人罗某乙见状便从厂内拿出两把冲床刀进行追砍,其在追砍时被龙某甲、彭某乙、刘某乙、吴某某等人用铁锤、锁头等工具以及拳脚殴打。经鉴定,罗某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罗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彭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伙同他人聚众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思益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卷叁册、光盘贰张、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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