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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67********,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永顺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于同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6月16日,被告人彭某甲与同村的彭某乙因争客源(二人均在当地经营日用品小超市)发生矛盾,彭某乙持西瓜刀将彭某甲左手拇指砍伤,经鉴定为轻伤。彭某甲不服,于同年10月31日私自到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重伤,彭某甲便要求司法机关以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彭某乙不服。同年12月20日,永顺县公安局委托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彭某甲的伤情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偏重)。该局遂于同年12月23日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后,永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采信了湖南省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彭某甲作出的伤情鉴定意见,并对双方实施了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彭某乙一次性赔偿彭某甲各种民事损失共计5万元,彭某甲则向永顺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对彭某乙请求从轻处理的报告。调解生效后,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彭某乙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后,彭某甲对刑事判决不服,先后多次到永顺县信访局、永顺县政法委等部门上访,要求重新审理原案。2010年3月,永顺县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司相关工作人员、**镇政府相关人员、彭某甲所在的村委会及其亲友参加的听证会,给彭某甲进行了释法说理,但彭某甲仍不服。2016年3月29日至5月23日,彭某甲就上述诉求先后五次在永顺县信访局登记,永顺县政法委书记、人民法院院长等接访领导均给予了答复,并告知其有正当诉求需走司法途径,后彭某甲未再上访。2019年9月9日,彭某甲来到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递交了刑事申诉状,该院于同年12月20日受理。2020年3月10日8时许,彭某甲前往该院询问案件处理情况,途中发现彭某乙在家,认为检察机关没有对其立案,遂心生不满。之后,彭某甲来到该院控申科,当办案干警彭飞、李舒准备向其宣布申诉处理结果时,彭某甲突然拍打工作台叫彭飞不要宣布,要求彭飞去叫领导。接着,彭某甲又拿出手机以“检察院杀人了”的语音发送到其同学微信群,彭飞当即对其制止。之后,彭某甲离开该院到永顺县农业局附近农药销售商店购买了5瓶甲氰菊脂(俗称“灭扫利”,中性毒药),然后再次来到该院控告申诉科,并将5瓶甲氰菊脂放在工作台上威胁彭飞等人对其原案立案复查,否则就要在该院自杀,彭飞立即上前抢夺5瓶甲氰菊脂,但被彭某甲迅速藏于口袋内。之后,彭飞继续给彭某甲做劝阻工作,但彭某甲不听,并拿出2瓶甲氰菊脂准备喝,被彭飞抢走。这时,该院副检察长吴松来到现场继续做彭某甲的劝阻工作,彭某甲仍不听,并趁吴松给其宣读刑事申诉审查处理结果时,迅速拿出一瓶甲氰菊脂喝了一口,随即被彭飞制止。之后,彭某甲昏倒在地,吴松、彭飞等人便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几分钟后,彭某甲意识逐渐清醒,但仍大声吼闹,拒绝去医院救治,造成该院控告申诉、法警、办公室等部门无法工作,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后为了及时救治彭某甲,出警公安干警及医护人员不得不强行将其送往永顺县中医院。经救治,彭某甲于同年3月12日康复出院。经鉴定,彭某甲案发时所喝农药中含有甲氰菊脂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彭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五瓶甲氰菊脂(附照片)。

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调解笔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吴松、彭飞、李舒、符某某、向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在信访诉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借故生非,在检察机关对外接待窗口无理取闹,以自杀为要挟,严重扰乱了办公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归案后,被告人彭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甲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祖军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住永顺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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