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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彭某甲去到化州市新安镇**网吧挑衅闹事,被网吧管理人员打伤。同年4月12日晚上,彭某甲以头部被砸伤为由,纠集杨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彭某乙(不捕释放)等人到**网吧闹事,将网吧顾客全部赶走,强拿网吧内的饮料。后彭某甲纠集杨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彭某乙等人约**网吧的经营者王某某到新安镇新安圩**饭店吃饭,索要到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2、2012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彭某甲指使杨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彭某乙等人来到**网吧闹事。吴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将网吧顾客全部赶走,并且打砸网吧里面的财物。接着,彭某甲和王某某双方相约在新安镇新安圩**大排档谈判,彭某甲向王某某提出要**网吧的经营股份,王某某不同意,双方谈判不成殴打起来。事后,彭某甲等人以己方人员被打伤为由,约王某某到新安镇****大排档,索要到王某某人民币2800元。

3、2012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彭某甲指使吴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又去到**网吧闹事,吴某某故意端来一盘粥泼洒在**网吧收银台的电脑、监控机上,黄某某放掉网吧管理人员的摩托车汽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无故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梅

2020年1月3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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