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彭某甲,又名彭*,绰号“毛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乡**村**组,现住永顺县**镇**路**号。因吸食毒品冰毒,2012年12月1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复吸毒品,2020年5月19日被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3日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彭某甲因其有吸毒史,担心用自己身份证开房被公安机关查房,遂给杨某某打电话讲:用杨某某的身份在永顺县**镇**大酒店签单,但是开房费用自己支付。杨某某同意后,彭某甲就用其胞弟彭某戊的身份证开了**大酒店的406号房入住。11月5日,覃某某(小名“华宝儿二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来到**大酒店406号房间内同彭某甲玩耍。当晚,彭某甲对覃某某说要搞点“东西”(指吸食毒品),于是联系了马某某,不久马某某抱着自己的婴儿来到406房间,马某某给婴儿洗完澡之后,就把毒品冰毒拿了出来,彭某甲就拿出“冰壶”,同马某某、覃某某轮流吸食马某某提供的毒品冰毒,吸食完后,覃某某和马某某就离开了房间。
2020年11月6日,覃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尿样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呈阳性。
2020年11月10日,永顺县公安局接报警称:永顺县城**大酒店406房间有人吸毒。遂出警将彭某甲抓获,经对彭某甲尿样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同年11月11日,永顺县公安局决定对彭某甲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告人彭某甲主动供称其于2020年11月5日在永顺县城**大酒店容留未成年人覃某某吸毒之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抓获经过、(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永顺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芙)决字[2012]第5045号、(4)揭西县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揭西公社戒决字[2020]00006号、(5)永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永公(首)强戒决字[2012]第0104号、(6)戒毒学员转教、捕、拘出所证明、(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公(禁)决字[2020]第0522号(卷P44)、(8)调取证据通知书永公(首)调证字[2020]1345号、调取证据清单、**大酒店开房记录照片、(9)永顺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永公禁毒检[2020]185号、永顺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永公禁毒检[2020]217号、(10)覃某某的户籍证明存根;2、证人覃某某、马某某、彭某乙、杨某某、彭某丙、彭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A、勘验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号:KAxxxx0043、(2)现场照片9张,B、辨认笔录;5、讯问彭某甲视频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青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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