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私企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彭某甲容留吸毒人员龚某某、吴某某(均已被行政拘留)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岳麓区**路**栋**房吸食了冰毒(甲基苯丙胺)、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2.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甲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栋**房吸食了冰毒。
3.2019年7月23日晚上,被告人彭某甲容留吸毒人员龚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栋**房吸食了冰毒、麻古。
4.2019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彭某甲容留吸毒人员龚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栋**房吸食了冰毒、麻古。
5.2019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彭某甲容留吸毒人员龚某某、彭某乙(在逃)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栋**房吸食了冰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地点指认照片等物证;2.房屋租赁合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龚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二年内五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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