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镇**路**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7月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9日被宜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实际执行六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4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彭某甲多次在其位于**镇**路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家中容留彭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1克。
2.2019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家中,与彭某乙、黎某某一起将彭某乙筹资400元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约0.5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0.3克吸食。
3.2019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家中,与毛某某、黎某某一起将毛某某筹资200元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约0.2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2克吸食。
4.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家中,与黎某某、毛某甲一起将黎某某筹资300元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约0.4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2克吸食。
5.2019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甲筹资1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约0.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1克后,在家中与吴某某、彭某乙一起将上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任。彭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梅元松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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