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某某,住汉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彭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何某乙(已另案处理)、何某甲(已另案处理)、汪某某、“欢儿”(未到案)、王某某(未到案)、甘某某(未到案)在其家中的卧室内及其在汉某某**宾馆开的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彭某甲伙同王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汪某某四人一起在汉某某**宾馆彭某甲开的309房内采取“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购买的500元的毒品冰毒。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甲伙同王某某、何某乙、汪某某三人一起在汉某某**宾馆彭某甲开的338房内采取“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购买的500元的毒品冰毒。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甲伙同何某乙、“欢儿”两人一起在其家中二楼的彭某甲卧室内采取“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共同出资由彭某甲去购买的300元的毒品冰毒。
4、202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彭某甲伙同何某乙、甘某某两人一起在其家中二楼的彭某甲卧室内采取“烧板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共同出资由彭某甲去购买的300元的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现场照片、微信交易记录、开房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2.证人何某乙、何某甲、汪某某、李某某、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传唤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彭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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