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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8********,土家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吉首市**天然气管网投资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下午5时,被告人彭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的货车从**镇收费站上高速来到保靖县**村吊唁。晚上9时,彭某甲在吃宵夜的时候喝了一杯50多度的包谷酒。到了次日凌晨,彭某甲骑其侄子彭某丙的摩托车回到保靖县,随即又驾驶车牌号为湘******的货车从保靖东收费站上高速向**镇驶去。凌晨2时彭某甲驾车到达**镇高速收费站。在**镇高速收费站出站口,彭某甲遇到执勤的交警,交警对彭某甲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其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即彭某甲被交警带至永顺县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液抽样,2020年9月19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8.4774mg/100ml。

永顺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0日将被告人彭某甲传唤到永顺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归案后,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真诚悔过,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违法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彭某乙、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讯问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庆华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保靖县**镇**村**组**号)由保靖县普戎派出所执行,联系号码:1587438****;

2.公安卷两册、光盘壹张、检察卷壹册;

3_.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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