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女式摩托车(发动机号后六位127142)行驶至武冈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与彭某乙发生口角,随后彭某乙报警,彭某甲被武冈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彭某甲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彭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彭某乙、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讯问彭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9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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