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装修工人,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乡**村**队**号,住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彭某甲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皖N****7小型面包车(随车乘坐彭某乙、张某某、马某某),沿崇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南约100米处,发现该处有交警正在设卡执勤。为逃避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调头向北逃离。位于**路**路北侧的执勤交警陈某某发现该可疑情况后,驾驶警车跟随并驶入**路西侧无名小路,两车向西行驶了约500米后,不慎先后坠河。经鉴定,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ml。
到案后,被告人彭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智能搜索系统查询信息、来沪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告人彭某甲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
2.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2020年4月23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彭某甲醉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在看见交警设卡查酒驾后调头加速逃离。彭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3.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毒驾(尿检)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彭某甲驾驶牌号为皖N****7小型面包车相关情况及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抽取血样、毒驾检测结果呈阴性等情况。
4.彭某甲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皖N****7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彭某甲的驾驶证及涉案车辆的行驶证齐全有效。
5.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证实,经鉴定,彭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1mg/ml,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9mg/100ml。
6.证人彭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23日晚,其二人和马某某、彭某甲等人吃晚饭,席间彭某甲喝了啤酒。饭后彭某甲驾车行驶开到**花园东门附近时,发现有交警查酒驾,因害怕遂掉头逃离,后车辆坠河。
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23日18时许,其和张某某、彭某乙、彭某甲等人吃晚饭,席间彭某甲喝了啤酒,结束后其几人乘坐彭某甲驾驶的车离开,其在车内后排打瞌睡,醒来已发现车子开到了河里。
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崇明分局交警支队机动一大队教导员。2020年4月23日晚,两名辅警在**镇**路**路南100米进行酒后驾驶整治设卡执勤,其和另一名辅警在**路**路北侧守候伏击。大约21时许,一辆面包车发现执勤点以后紧急刹车并掉头沿**路向北逃离,后驶入**村,其驾警车跟随,并开启警报示意对方停车,但是该车并未理睬。后两车不慎先后坠河。
9.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证实,2020年4月23日傍晚六七点,其与彭某乙、张某某、马某某等人吃晚饭,席间其喝了黄酒及啤酒。后其驾驶车牌皖N****7小型面包车带着上述三人沿**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路并向南转弯过程中,发现有警察在设卡执勤,因怕查到酒驾,遂掉头逃走,后坠河等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静波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70190****。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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