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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区****单元****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于2013年3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102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收到卷宗两册。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彭某甲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2的小型越野车由云岩区三桥立交桥往改茶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桥立交桥5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设卡查获。当日21时49分,执勤民警对彭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3mg/100mL,因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民警便将彭某甲带到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涉案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等;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春

                                               检察官助理 龚洪峰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51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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