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群众。2013年1月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7月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1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回家途中,被群众匿名举报,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接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后在永兴路育才街北侧宁馨胡同将被告人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彭某甲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97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彭某乙证言;
2.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资料:查获、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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