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4********,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彭某甲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71mg/100ml)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9K6M6)途经省道S122东莞市**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娴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7813****,保证人彭某乙,电话1353705****。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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