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住渌口区**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渌口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30日中午,被告人彭某甲在家中陪妻子过生日吃午饭的时候喝了约二两西凤牌白酒。下午,彭某甲醉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株洲市渌口区**镇****小区出发往渌口镇***社区方向行驶。17时57分许,当车行驶至渌口镇**路****小区路口越过道路中心双实黄线左转弯时,遇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梅苑路由北往南行驶。因彭某甲醉酒后驾车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行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方司机刘某某报警,执勤交警赶至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彭某甲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1mg/lO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株洲市渌口区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彭某甲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3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且现已赔偿对方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彭某甲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33mg/lOOml。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小雁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株洲市渌口区**组**号。联系电话:1308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