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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彭某甲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1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241公里加350米处时驶入左侧车道,与相对方向周某某驾驶的甘A*****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周某某当场死亡,彭某甲、刘某某、陈某某、彭某乙、马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路灯及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核认定:彭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彭某乙、马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轻微伤、一人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赔偿死者及伤者家属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泽凡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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