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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驾驶粤K82****号小型轿车搭载彭某乙由**镇往**农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X6**线化州市**农场*队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张某某驾驶的茂名L3****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彭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华飞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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