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60********,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3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9********,湖南省南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组,住长沙市芙蓉区**路**号**小区**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7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14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于2019年2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彭某甲从其亲戚手中接手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宿舍**楼的一家无名麻将馆。因该麻将馆内此前已摆放有一台虎鹤双形三色“金龙鱼”牌的打渔机,彭某甲遂联系被告人龚某某,询问其能否将该打渔机维修好。彭某甲同时承诺,如果龚某某将该打渔机修好,其后愿意与龚某某就打渔机的营业收入进行八二分成。龚某某同意其提议农并将该打渔机修好。不久后彭某甲将该打渔机对外开放营业,供他人电游赌博。该打渔机的具体操作方式为:参赌人员可按照特定比例用现金上分,再通过控制打渔机的操作键在屏幕上击发炮弹,炮弹需消耗相应分数,但击中目标亦可获取相应分数,参赌人员有意停止赌博时可以与上分时的同样比例将剩余分数兑换成现金。
在赌场的具体运营过程中,彭某甲负责赌场的收银和其他日常管理,龚某某则负责电游赌博机的维修、激活等技术问题。至被查获时,赌场共盈利15000元(币值为人民币,下同)左右,彭某甲分得其中12000元,龚某某分得3000元。
2018年3月12日22时许,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一台八座的虎鹤双形三色金龙鱼牌电游打渔机,抓获彭某甲和7名参赌人员,扣押涉案赌资2700元(其中赌客赌资2500元已收缴)和吸毒工具2张1元纸币。
2018年7月26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芙蓉区**路**号**小区**单元电梯间将龚某某抓获归案。
彭某甲、龚某某到案后分别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3000元,公安机关后依法扣押相关涉案款物。
经认定,被查获的打渔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涉案物品集中保管收据、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彭某甲、龚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物证、书证;2.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彭某乙、廖某某、崔某某、舒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甲、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龚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客观帮助,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彭某甲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了所有违法所得,并对本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龚某某有行政处罚记录,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彭某甲、龚某某二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玲雁
2019年3月22日
附:
1.两名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彭某甲联系电话:1390846****、1378717****,龚某某联系电话:1877314****、18773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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