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0********,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郑某某、彭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止、自2020年2月25日至3月25日止),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止、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止、自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10日止)。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经预谋后到平坝区某某街道某某新城某某某某工地内实施盗窃,盗窃工地扣件1600个。
2.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和周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平坝区某某街道天然气站工地附近,盗窃工地内扣件600个左右。
半个月后,被告人郑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和周某某再次到平坝区某某街道某某某站工地实施盗窃,盗窃工地内扣件800个左右。
3.2019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和周某某经预谋后到平坝区某某街道某某某某某建筑工地实施盗窃,盗窃扣件1200个。
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和周某某经预谋后再次到到平坝区某某街道某某某某某建筑工地实施盗窃,盗窃扣件800个。
4.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郑某某经预谋后到平坝区某某镇某某中心小学建筑工地实施盗窃,盗窃扣件900个。
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彭某甲、郑某某、彭某乙经预谋后再次到平坝区某某镇某某中心小学建筑工地实施盗窃,盗窃扣件400个,同日5时许,将盗窃所得的扣件以1550元变卖给郭某某。
5.2019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和周某某经预谋后到平坝区某某街道某某新城某某某某工地内实施盗窃,彭某甲等人在搬运扣件的过程中被工地值班人员发现后报警,彭某甲当场被抓获。经清单,彭某甲、郑某某、彭某乙等三人搬动的扣件有1306件。经鉴定,该扣件价值人民币6268元。
另查实,被告人彭某甲、郑某某、彭某乙和周某某以上所盗窃的扣件均已每个3.1-3.8不等的价格变卖给张某某,三名被告人和周某某每人分得赃款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前科信息查询情况、租赁合同、扣押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某、郭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田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彭某甲、郑某某、彭某乙供述及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郑某某、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乙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霞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郑某某、彭某乙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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