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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赵某某盗窃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彭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88********,汉族,肃州区人,高中文化程度,**超市叉车工,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楼**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71********,汉族,肃州区人,初中文化程度,**超市电工,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小区**号楼**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17时30分,被告人彭某甲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在肃州区东方广场停车场出口东侧非机动车停放区,用石头砸开车锁盗窃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咖啡色虎英牌传说3S 型电动三轮车,后将盗窃的电动三轮车推行至肃州区**镇**村**组**号彭某甲父亲彭某乙家中准备自用,事后彭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某200元人民币作为帮忙盗窃电动车好处费,破案后被盗电动三轮车被追回。2020年3月9日经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475元人民币。被盗电动三轮车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24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元钊

检察官助理:党玉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彭某甲、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1册;

3、光盘4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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