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公诉刑诉〔2019〕1141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49********,汉族,初中文化,原仪陇县**镇**村党支部书记,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镇**路**号附**号。仪陇县监察委于2019年7月11日以彭某甲涉嫌贪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原仪陇县**镇**村村主任,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镇**村**组**号。仪陇县监察委于2019年7月11日以李某某涉嫌贪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55********,汉族,初中文化,原仪陇县**镇**村村委会副主任,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镇**路**号。仪陇县监察委于2019年7月11日以李某某涉嫌贪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李某某、彭某乙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彭某甲、李某某、彭某乙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共同贪污445301.3元。
200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彭某甲、李某某、彭某乙共同商议通过自己及家人的名义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冒领退耕还林补助共计46784.3元。其中,彭某甲、彭某乙、李某某分别冒领退耕还林补助21929元、12812.4元、12042.9元。
2005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李某某在化解普九债务、村级公益性债务过程中,通过虚构债务共同套取国拨资金111242元用于个人开支。其中,彭某乙、彭某甲、李某某各分得48880元、31181元、31181元。
2007年,被告人彭某甲、李某某、彭某乙在强光村碎石路修建过程中,通过虚增工程合同单价、报销虚假误工开支等方式,共同套取财政补助资金287275元用于个人开支。
二、被告人彭某甲、李某某、彭某乙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占60000元。
2012年,强光村实施土地挂钩项目,因村上开支了部分工作经费,被告人李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商议从实施土地挂钩项目的农户拆旧搬迁补助款中,按照5元每平方米提取费用,用于项目实施中村社用工和其他开支。三被告人遂到村社开社员大会,参会社员代表均同意该方案,并由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盖印鉴。2013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陆续领取到土地挂钩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后,按照该方案扣除农户部分补助资金共计72215元,剩余资金则通过打卡或现金方式发放给农户。经计算,除去项目实施日常费用开支12215元外,该笔经费还剩余6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将剩余经费私分,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表示同意,三被告人分别分得20000元。同时,三被告人采用虚列村道建设支出60000元的凭证在村级账户中进行虚假平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李某某、彭某乙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骗取退耕还林补助、化债资金,侵吞村道公路补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李某某、彭某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列村道建设支出,将村集体资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李某某、彭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甲、李某某、彭某乙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李某某、彭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金成
2019年8月23日
附:
1.三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彭某甲联系电话1878078****,李某某联系电话1389087****,彭某乙联系电话1399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3.散页材料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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