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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25岁,1995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5002361995********,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现居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爱联坡头背********有限公司。

被告人李某某,男,25岁,199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416221994********,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委**村**号,现居地:深圳市龙岗区南联**庄**巷**号**室,工作单位:**汽车钥匙**店。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019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

两名被告人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彭某甲、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孙某某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彭某甲与林某乙(另案处理)等六人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爱联A区金华街**号**店吃宵夜喝酒过程中,无事生非,对邻桌的彭某乙等人(滴滴代驾)进行挑衅并殴打,后李某某到厨房拿了菜刀被同伴劝阻。李某某被同伴劝离到店门口后,又与正在店门口等候打包的外卖骑手何某某、陆某某和孙某某三人起冲突,彭某甲、林某乙等人也加入到打斗中,导致双方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孙某某、陆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温某某、彭某乙的伤情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谅解书、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6.试听材料:监控录像及其截图;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芳

                            2020年1月5日

                                   

被告人彭某甲、李某某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本案卷宗三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随案移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前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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