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双峰县**镇**组。自述曾因犯诈骗罪,2014年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6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双峰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罗孝仁、易璐萍,联系电话15007388989。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9月7日至9月30日、2018年11月15日至12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8月26日至9月9日、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彭某甲刑满释放后,想通过开设地下六合彩码庄获利,并于2017年8月初要被告人彭某乙、王某某为其接收码单,按收受码金额给予彭某乙、王某某抽水分红。彭某乙、王某某在娄某某**镇**村,通过现场、微信等方式收受彭某丙、洪某某等人码单。2017年8月至10月6日期间,彭某甲接受彭某乙上报码单10余万元、王某某上报近10万元。彭某甲、彭某乙、王某某分别获利6万余元、约2万元、1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彭某乙分别于2017年10月7日、12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彭某甲于2018年2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彭某乙、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彭某甲、彭某乙、王某某处分别追缴2万元、5万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通话详单、微信聊天、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彭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手机数据提取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勇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乙、王某某的联系电话分别为1897384****、1737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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