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彭某甲(绰号“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6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家住马关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现住马关县**镇**社区。
被告人彭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家住马关县**乡**村委会**村小组。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26251965********,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家住马关县**镇**村委会**村小组,现住**镇**社区**栋**单元**室。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马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董某某三人合伙做林木生意。2017年至2018年,彭某甲先后购买了马关县马白镇沙尾冲村委会老胡坡新寨村小组熊某某家麻栗山脚地段、唐某某家大狮子地段及老胡坡村小组范某某家老凹田地段、陆某某家张大地地段、夏某某、徐某某、熊某某家老马地地段共七片林木。后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大狮子地段、张大地地段、熊某某家老马地地段的三片林木。彭某甲、彭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剩余四片林木。经鉴定,彭某甲、彭某乙采伐林木蓄积为114.7034立方米,董某某采伐林木蓄积为53.410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油锯三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范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购买林木,数量巨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购买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接森林公安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
2020年4月10日
附:
1.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油锯三台。
2.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828764****、1518760****、1478767****);
3.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共计349页,散卷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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