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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彭某乙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48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彭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1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彭某甲先后九次驾驶三轮电动车到平度市**镇**村**村**村**村**坊村等地,秘密窃取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高某某、李某某、王某丁、曲某某、孙某某等农户果园里的红富士苹果各300斤,总价值人民币6480元。

被告人彭某乙明知上述苹果系其丈夫彭某甲盗窃所得,仍先后九次将苹果分拣装筐帮助销赃。

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破案经过、报案记录、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延波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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