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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彭某乙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彭某甲,乳名圆圆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社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队**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彭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王芳芳、被告人彭某乙及辩护人徐宝鑫、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5月15日上午,汤某甲(另案处理)、彭某甲、汤某乙(已死亡)在**镇**村合伙经营矸石场,汤某甲未经过王某甲的同意安排工人到王某甲矸石场测量房屋,在测量过程中与看矸石厂的黄某某(王某甲表弟)发生口角,后汤某甲伙同被告人彭某乙、彭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汤某乙等人持械对黄某某进行追逐、拦截、殴打,并追逐黄某某至其大姨高某某住处,继续对黄某某进行殴打,持刀威逼其下跪。高某某因担心黄某某被打坏,向汤少某甲等人下跪求情,黄某某受伤,案发现场多人围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颍上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及收费条据、收条等;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3.证人王某甲、高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汤某某、谢某某、彭某丙等人证言;

4.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及同案嫌疑人汤某某、王某乙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伙同他人持凶器追逐、殴打、恐吓他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彭某甲、彭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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