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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宋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诬告陷害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某某,住贵州省施某某**镇**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施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某某,住贵州省施某某**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8日被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施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9日,施某某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继续监视居住在家。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92********,苗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某某,住贵州省施某某**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施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82********,侗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贵州省施某某**镇**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岳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住贵州省施某某**镇**社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施某某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彭某乙涉嫌盗窃罪、诬告陷害罪、被告人舒某某、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陈平不知情下,擅自将其停放于贵州省施某某城关镇三施高速一部分二标段工地上的一辆红岩牌货车出售。被告人舒某某在不符合收购报废机动车辆的条件下,以168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彭某甲、彭某乙、宋某某盗窃得来的货车。之后,舒某某联系贺某甲、贺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帮忙,一同将该货车切割,以230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卖给不符合收购报废机动车辆条件的被告人岳某某。岳某某再以30000余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卖至贵阳钢铁厂,从中获利。经鉴定,被盗红岩牌货车现实价值50050元。

2、被告人彭某乙因纠纷与郭某某产生矛盾。2019年6月26日,彭某乙故意捏造郭某某担任施某某烟草局白垛烟叶站站长期间,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指使他人贩卖烟叶,强奸女性工人等违法犯罪事实,向黔东南州公安局等部门举报,意图使郭某某受到刑事处罚。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彭某乙举报内容均不属实,属于诬告陷害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故意向公安机关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泉州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彭某甲、宋某某现羁押于施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彭某乙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88551****;被告人舒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554****;被告人岳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4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清单1份;

5.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宋某某、舒某某、岳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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