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2人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1713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住**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原系**沐足*甲店(位于本市**镇**社区**路**号)楼面主任。2016年9月,周某等人(另案处理)出资设立**沐足*甲店。从2017年12月底开始,周某等人为牟取暴利,决定在**沐足*甲店为客人提供“口交”、“性交”等色情违法犯罪服务。至被公安机关查封,刘某某、莫某等*甲店管理人员(另案处理)多次组织技师在沐足房内为客人提供手淫、口交、性交等卖淫服务。

被告人彭某某原系**沐足*乙店(位于本市**镇**社区**路**号)技师师姐。2017年8月,周某等人设立**沐足*乙店。2018年3月中旬,周某等人为牟取暴利,决定在**沐足*乙店为客人提供口交、性交等色情服务。至被公安机关查封,彭某某、向某某等*乙店管理人员(另案处理)多次组织技师在沐足房内或外出到酒店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

另查明,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沐足楼面工作人员和客户工作人员(包括被告人刘某某)在遇到有公安机关检查时,立刻利用对讲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暗号呼叫“701来访”;**沐足*乙店则设置暗岗,*乙店主任级以上管理人员(包括被告人彭某某)轮班到大堂和停车场督促检查大堂和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安全防范工作。

2019年2月13日7时许,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彭某某在深圳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3月19日8时45分许,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地铁体育西路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证言:明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结伙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19529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15册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