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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邛崃市******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81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至11月,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以人民币2000元、3300元的价格购买黄某某、王某某位于重庆市忠县拔山镇双星村6组小地名“小湾”、“凉水井”的楠木树13株,并雇请莫某某等人砍伐、搬运。经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林木为桢楠,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立木总蓄积为7.036立方米。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月17日,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彭某某持有的107节楠木原木,现存放于忠县林业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莫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9]林鉴字第2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检察官助理  李秋作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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