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55********,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雨季,贵溪市**乡政府经排查,发现该乡**村**组村民即被告人彭某某房屋后的“**”山场有发生泥石流隐患。彭某某担心其屋后山场上的树木在次年雨季汛期时可能发生泥石流对其房屋及人身安全造成隐患。为此,2020年2月14日,彭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请了村民帮其采伐了屋后“**”山场的1株樟树及6株阔叶树。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在贵溪市**乡**村**组“**”山场采伐树木7株,树种为香樟、南酸枣、木荷、苦槠、板栗,总蓄积量2.3115立方米,其中(1)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樟树1株,蓄积量0.7809立方米,属国家二级保护树种。(2)采伐非保护南酸枣、木荷、苦槠、板栗等树种6株,蓄积量1.5306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6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寿龙

检察官助理:俞颖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