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和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恩阳区万寿街26号门市内开展手法复位及中草药包扎等诊疗活动,收取诊疗费用14740元。彭某某因非法行医于2015年10月19日和2017年8月8日被巴中市恩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醉
检察官助理:王曙光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住巴中市恩阳区**村**组,联系电话:1368448****。
2.刑事侦查卷宗1册、证据材料1册、补充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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