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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逮捕;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彭某甲在贵州省瓮安县中坪镇村民马某甲、刘某某等人处非法收购烟叶。次日,彭某甲将收购的烟叶运至思南县许家坝烟叶工作站大河坝收购线销售,销售烟叶1051.4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27372.9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9月3日,彭某甲再次到贵州省瓮安县中坪镇村民马某甲、刘某某等人处非法收购烟叶共计5316斤,收购总价为69240元。彭某甲以运费3500元联系何某某(另案处理)将收购的烟叶运输到思南县。后何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让何某(另案处理)帮忙开车。何某某、何某驾驶贵C****0号车辆装好烟叶后,从瓮安县平定营站上高速往思南县方向行驶。同年9月4日07时许,何某某、何某驾驶车辆从思南西站下高速被查获。

2019年9月4日,贵州省思南县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思南县公安局,同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抓获何某某、何某。2019年10月4日,彭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线索移送函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刘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彭某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紫光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86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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