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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己),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2********,汉族,中专文化,乡村医生,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由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起,被告人彭某甲在其开办的诊所里,利用微信昵称为“医者彭某甲1320738****”的微信账号接收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并在开奖前按照他人提供的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投注数字等信息在网站进行投注,该网站根据投注的金额给予彭某甲提成,待开奖后,彭某甲再通过微信与投注者结算。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先后有彭某乙、胡某某等人多次在彭某甲处投注地下六合彩,具体为:彭某乙投注9320元、占某某投注2105元、彭某丙投注18390元、胡某某投注118063元、彭某丁投注490元、刘某某投注800元、彭某戊投注348元、肖某某投注538元、微信昵称“大新内菲菲”的人投注4325元,投注金额共计154379元。

2019年12月28日,民警在彭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占某某、彭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6.U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彭某甲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孟良

检察官助理 王杰燕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073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U盘一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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