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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经营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2001********,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与一个绰号叫“某某某” 的人在明知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驾驶桂A****N号宝骏730小型汽车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沿高速公路运输双喜、利群、芙蓉王等卷烟制品往广东省。当该车于11日零时途经S50岑罗高速公路横垌公安执法检查站时被岑某某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281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协助他人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少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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