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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经营案)_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市**镇**村**组,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出租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桂林市区各商店收购各品牌香烟,加价后贩卖到湖南等地从中牟利。2019年9月27日,公安民警在桂林市叠彩区**路**小区**栋一楼将收购香烟归来的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当场缴获香烟30余条,并从其使用的杂物间扣押 “贵烟”、“白沙”、“黄鹤楼”、“中华”等品牌香烟300余条,共计344条。经广西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查扣的各品牌香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香烟总价值为人民币260224.12元。

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物证扣押清单、价格证明、卷烟委托检验协议书、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情况说明、证明、《租房协议书》、账本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抓获现场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银昭溢

检察官助理:蒋  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均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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