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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汤阴县白营乡****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彭某某在汤阴县白营镇**村自家菜地内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于2020年3月3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白营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650株。经河南省农业科学院鉴定,被查获幼苗系毒品原植物罂粟(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岩

检察官助理:王红艳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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