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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0********,汉族,文盲,现住中牟县**街办事处绿博**号**号院**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彭某某擅自将罂粟种子种植在中牟县**街办事处**村葡萄园北面的桃林地内。直至2020年3月31日被公安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被告人彭某某共种植罂粟2500株。经鉴定,送检的植物均为罂粟(幼苗)。现涉案罂粟苗2500株均已被中牟县公安局销毁。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犯罪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马某某、吉某某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供述;4.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2020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中牟县**街办事处绿博**号**号院**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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