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40********,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农历)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在酉阳县可大乡客寨村1组小地名“炫堡”以绳子设陷阱的方式非法捕获野生动物锦鸡一只,后将其圈养在家中。2020年3月18日20时许,民警在彭某某家查获到一只锦鸡,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红棕色细绳一条。并口头传唤彭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因彭某某身体原因,民警于次日到彭某某家中对其进行讯问,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3月20日,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彭某某家查获的动物活体为雄性红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日涉案锦鸡被送养到重庆市动物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收条等书证;
2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的证言;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颖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1690****)。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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