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生态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彭灿亮,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号,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宁德市检察院批准,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灿亮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5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5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5日侦查终结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彭灿亮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彭灿亮从卖家李某某(另案处理)、“赖某某”等人处收购辐射陆龟、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赫曼陆龟、红腿陆龟等不同品种的陆龟后,通过微信和淘宝网店与全国各地陆龟买家联系后,利用顺丰快递、中通快递邮寄的方式出售上述陆龟给林某某、郑某某等全国各地的买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向李某某非法收购辐射陆龟10只、赫曼陆龟225只、苏卡达陆龟34只、红腿陆龟75只和豹纹陆龟60只:
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彭灿亮通过微信联系以每只35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红腿陆龟10只,以每只340元的价格购买赫曼陆龟10只,以每只430元的价格购买红腿陆龟5只;2017年8月31日,以每只340元的价格购买赫曼陆龟10只,以每只160元的价格购买赫曼陆龟龟苗50只;2017年12月12日,以每只350元的价格购买赫曼陆龟10只,以640元每只的价格购买苏卡达陆龟3只;2018年1月3日,以每只530元的价格购买苏卡达陆龟5只,以630元每只的价格购买苏卡达陆龟5只;2018年1月16日,以每只530元的价格购买苏卡达陆龟5只;2018年3月1日,以每只180元的价格购买赫曼陆龟龟苗80只;2018年3月11日,以每只250元的价格购买豹纹陆龟龟苗10只;2018年3月16日,以每只250元的价格购买豹纹陆龟龟苗20只;2018年3月20日,以每只330元的价格购买红腿陆龟20只;2018年3月26日,以每只560元的价格购买豹纹陆龟5只,以每只820元的价格购买豹纹陆龟5只;2018年4月3日,以每只350元的价格购买豹纹陆龟龟苗15只;2018年4月19日,以每只330元的价格购买红腿陆龟龟苗10只;2018年4月25日,以每只320元的价格购买红腿陆龟龟苗15只,以每只540元的价格购买豹纹陆龟5只;2018年5月6日,以每只400元的价格购买红腿陆龟10只;2018年5月17日,以每只470元的价格购买赫曼陆龟5只;2018年5月28日,以每只850元的价格购买红腿陆龟5只,以每只1000元的价格购买苏卡达陆龟16只,以每只200元的价格购买赫曼陆龟龟苗60只;2018年10月,以每只3000元的价格购买辐射陆龟10只。
二、向“某某”“代某”、“多某”非法收购苏卡达陆龟共计30只、赫曼陆龟15只: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彭灿亮通过微信联系以每只105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Mrs.某”(微信备注为赖某某)的卖家购买苏卡达陆龟20只,以每只57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代某”的卖家购买赫曼陆龟15只,以每只95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hou”(微信备注为多某)的卖家购买苏卡达陆龟10只。
三、2018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彭灿亮帮助王某某出售辐射陆龟12只和豹纹陆龟2只给全国各地的买家。
经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彭灿亮收购、运输、出售的辐射陆龟(拉丁学名:Astrochelysradiata)又名放射陆龟、辐射陆龟,是《濒临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保护动物;豹纹陆龟(拉丁学名:Geochelonepardalis),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动物;红腿陆龟(拉丁学名:Geochelonecarbonaria),苏卡达陆龟(拉丁学名:Geochelonesulcata),赫曼陆龟(拉丁学名:T.h.boettgeri),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动物。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彭灿亮在福安市**乡**村**路**号租住地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建省林业局、国家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办公室福州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以及提取的顺丰快递清单、支付宝转帐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彭灿亮供述和辩解;
4.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物种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灿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彭灿亮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大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灿亮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灿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彭灿亮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灿亮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灿亮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壹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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