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7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巷**号,住武汉市武昌区**街**小区**栋**单元**门。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5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积玉桥汉宫银座大厅内,为逃避公安民警盘查,将其裤子右口袋内透明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1包丢弃在该大厅办公桌上的一纸箱内,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4.21克。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4、证人某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称量、取样笔录;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骞
检察官助理:蒋昊堃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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