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28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街**房**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通过一名叫“阿某某”的男子介绍购买了60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5月12日0时许,彭某某携带上述毒品来到东莞市**镇**酒店**房,并提供给违法人员邓某某、惠某某、李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吸食。直至当日16时许,公安机关对**酒店**号房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及违法人员邓某某、惠某某,并在该房间台面搜获1包毒品和1个吸毒工具,在彭某某身上搜获13包毒品,在彭某某的湘E17****牌小汽车内搜获2包毒品和1瓶毒品(经鉴定,上述17份毒品总净重为21.6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邓某某、惠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