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家园**号楼**单元**室,1982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天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7月刑满释放。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8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彭某某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家中,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29.7879克,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有前科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衍虎
2020年10月27日
附: 1.案卷三册;
2.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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