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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公)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2月6日由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自家的修理店内接收和购买了二支高压气枪,用于冬季打鸟。2019年7月24日,安乡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对被告人彭某某的家进行了检查,对所检查出来的二支压缩动力气枪进行了证据保全。经鉴定:两支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支气枪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书;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平安

检察官助理:杨灿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00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扣押物品清单: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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