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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道**号。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9年11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同年12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5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为捕猎野猪,将1支土铳设置在本区蔡店街道士村尽头沟门前溪谷处。同年11月24日10时许,杨某某与姚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前往本区蔡店街与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交界处的笔架山探险游玩途中,碰触到被告人彭某某设置的土铳,该土铳射出的铅弹将杨某某的左腿射伤。被告人彭某某听闻响声后至现场,杨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涉案土铳1支,将被告人彭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土铳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杨某某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枪支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彭某某身份信息、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出院诊断证明、收条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姚某某、郭某某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抓获经过;8.被告人彭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彭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萱

检察官助理孙鹏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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