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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攀枝花市仁和********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枝罪,2020年10月22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犯盗窃罪,1999年11月23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07年6月13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16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与刘某某谈及从网上购买枪支配件,组装射钉枪打鸟。刘某某提出自己可以组装;被告人彭某某让刘某某为其组装一把,并支付购买配件钱款500元。刘某某购买配件,组装了两把枪支,交被告人彭某某一把;被告人彭某某在自家后山打鸟使用过此枪支。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鉴定意见;彭某某供述;刘某某、黄某某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军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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