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67********,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潼南区**镇**村**组**号。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9年3月1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彭某某非法获得枪支一支并藏匿于潼南区**镇**村**组**号其家中,2019年1月10日晚,其使用该枪支非法使用后在潼南区**镇**村**组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具备杀伤力。
归案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良军
检察官助理:陈时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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